(2017)豫03民终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荣芳、杜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荣芳,杜云红,卞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荣芳,女,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超峰,孟津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云红,女,1965年2月6日生,汉族,住孟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卞金星,男,196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孟津县。上诉人黄荣芳因与被上诉人杜云红、卞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荣芳又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荣芳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荣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黄荣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峰审判员 姬秋萍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麻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