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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华亮、陈宏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亮,陈宏星,胡传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陈华亮,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被执行人:陈宏星,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胡传统,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陈华亮与被执行人陈宏星、胡传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陈华亮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执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陈宏星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有登记、公安有数据,被执行人胡传统无不动产信息、银行仅有小额存款、工商无登记、公安无数据。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宏星名下车辆均已达报废标准,无可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陈宏星在(2015)台三执民字第787号案中被网上布控,被执行人胡传统在(2016)浙1022执2766号案中被网上布控。2017年06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宏星、胡传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陈宏星所有的在三门县昱璇塑料制品厂的100%股权在(2017)浙1022执410号案中被冻结。经申请执行人陈华亮确认被执行人陈宏星、胡传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惠春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周昌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金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