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特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雪琴、张艳兰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雪琴,张艳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特112号申请人:张雪琴,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申请人:张艳兰,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代理人:张金斗,男,194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申请人张雪琴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艳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张雪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雪琴撤回申请。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怡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