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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婷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72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婷,女,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湖南省,现住福建省漳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婷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婷及其辩护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起,被告人周婷通QQ、微信等途径虚构自己有鹦鹉货源的事实发布销售鹦鹉及鹦鹉饲料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1等人货款共计人民币545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周婷与被害人张某1在QQ上协商以人民币10800元的价格交易11对鹦鹉后,谎称自己售卖鹦鹉的档口在本市荔湾区葵蓬小学附近,相约代被害人张某1交易的何某某去到上址进行鹦鹉买卖。收取何某某货款人民币10800元后,以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婷拟售卖给被害人张某1的鹦鹉为鸟纲(AVES)鹦形目(PSITTA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太阳锥尾鹦鹉(Aratingasoistitialia)列入《频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二)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胡某1在微信上协商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交易15对鹦鹉。在收取被害人胡某1转账的货款后,以G20峰会及广东严查不能报关等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三)2015年4月初,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刘某1在微信上协议以人民币17000元的价格交易2个蓝黄金刚鹦鹉蛋。在收取被害人刘某1转账的货款后,以没货及鹦鹉蛋太年轻等各种理由推却发货。在被害人追讨下被告人周婷才以分期还款等方式偿还了部分货款,但自2016年7月31日起,被告人周婷开始拒绝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至案发时尚欠货款人民币13700元未偿还。(四)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郑某1在微信上协商以人民币6200元的价格交易2对鹦鹉。在收取被害人郑某1转账的货款后,以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五)2016年8月份,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黄某1协商以人民币13800元的价格交易12对鹦鹉。在收取被害人黄某1转账的货款后,以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周婷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婷作出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周婷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其宣告刑。被告人周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婷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如下:1、被告人周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已退赔10000元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损失。3、被告人周婷是初犯。4、被告人周婷家庭困难。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周婷通过QQ、微信等途径虚构自己有鹦鹉货源的事实,发布销售鹦鹉及鹦鹉饲料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张某2等人款项共计人民币57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周婷与被害人张某2在QQ上以10800元的价格交易11对鹦鹉后,谎称自己售卖鹦鹉的档口在本市荔湾区葵蓬小学附近,相约代被害人张某2交易的何某某去到上址进行鹦鹉买卖,骗取何某某代被害人支付的10800元后,以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在微信中谈论交易鹦鹉及被害人催发货、催退款的情况。2、金太阳鹦鹉照片,证实:交易当天拍摄的周婷卖给张某2的鹦鹉照片。3、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实:何某能在2016年7月28日转账10000元至周婷账户。4、收条,证实:被告人周婷已收到张某210800元。5、周婷农业银行流水,证实:2016年7月28日周婷的支付宝收到10000元。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7、证人何某能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7月28日我的广西朋友张某2在广西通过网上和广州市荔湾区葵蓬广州市荔湾区汇德丰专业市场雀鸟区C1-11.21.22商铺的周婷订了11对鹦鹉,价值10800元,我当天就通过支付宝转了10000元到周婷的支付宝,另外还给了她800元现金,周婷收取10800元后就写了收条给我,我们约好是8月3日由周婷发货到广西给张某2。8月3日,张某2就一直通过电话、微信催促周婷发货,后来周婷就不接张某2的电话,于是我今天就和张某2去到周婷的档口找她,发现她的档口已经关门停业,所以我们马上找管理处,管理处说周婷已经搬离上述档口了,张某2又拨打周婷的手机,但周婷还是故意不接我的电话,所以我们就报警了。证人何某能指认被告人周婷就是以卖鹦鹉的方式诈骗其10800元的人。8、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份,我通过鹦鹉Q群认识一个卖鹦鹉和卖鹦鹉饲料的QQ名叫广州老赵的人,我以QQ聊天的形式和对方谈好以10800元的价格买10对小太阳鹦鹉和1对金太阳鹦鹉,谈好价格后,对方就给了我电话号码,我将对方的电话号码给我的战友何某能并叫他跟对方交易,我战友给了对方10800元,对方写了收据给我战友,收据上署名是周婷。我要求对方于8月2日将鹦鹉发班车到广西田东县。8月2日我打电话叫对方发货,对方说她到福建去了,货在广州,我就跟她说叫她工人发货,她说工人不懂,几天后等她回广州再给我发货,我就等,等了几天,我又给她电话,她说有台风,台湾的货过不来,让我再等等。到了8月11日,她的号码停机了,我就用微信问她,她就告诉我一个厦门电话158××××0770,又过了几天,她没复我,我又打电话给她,她说货到了,她在福建搞饲料,三天后搞好饲料来广州再将鹦鹉发给我,我又继续等了三天,之后给她电话,她说给我发货,但那班车司机说活物不带,明天再给我找车发货,第二天我又打电话给她,她就一直不接,发她微信,也是几天才复我,反正就是一直不发货给我,后来我说要报警,她也不理我。报警前我和我战友何某能去到汇德丰找她档口,发现她的档口于2016年3月18日就给物业公司封了。买鹦鹉的钱是我战友何某能给她的,我是2016年8月4日将钱以转账的方式给我战友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二)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胡某2在微信上以10000元的价格交易15对鹦鹉,在骗取被害人胡某2转账的10000元后,以G20峰会及广东严查不能报关等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案发后,被告人周婷已退赔10000元给被害人胡某2。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周婷农业银行卡(尾号8417)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周婷的支付宝收到胡某2转账的9300元,之后转账8000元至赵某凯建行账户。2、被害人胡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6日,我向周婷购买15对小太阳鹦鹉,并支付了1万元的货款,说好是一个星期内供货的,但她以各种理由拖而不供,开始说是海关问题,然后又说G20峰会,后又说台风,还有什么海关换人要重新打关系,到9月中旬,周婷还是无法供货给我,就要求说换做饲料供货给我,但也没有饲料给我,我就要求退款,她答应退,但很难联系上她,每次打电话都不接,我每天不停打她电话,约过了6天她又接我电话,又叫我联系他男朋友赵某凯,赵某凯答应一个星期退款,但一直没有供货也没有退款给我。2016年11月我报案后,周婷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最后,赵某凯通过其他人将10000元还给我。在我报警时已经与赵某凯沟通过还款的事情,但在我还没有报警及周婷还没有被抓获之前赵某凯是拒绝还款给我的,他是知道我报警周婷被抓获之后才答应还款给我。被害人指认被告人周婷就是上述卖鹦鹉的人。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三)2015年4月初,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刘某2在微信上以17000元的价格交易2个蓝黄金刚鹦鹉蛋。在骗取被害人刘某2转账的17000元后,以没货及鹦鹉蛋太年轻等各种理由推却发货。在被害人追讨下被告人周婷向被害人退赔了3300元,自2016年7月31日起,被告人周婷开始拒绝接听被害人的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被害人刘某2的银行流水,证实:2015年4月10日其转账8500元至周婷尾号2913的账户。2、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我通过QQ认识一个Q名叫爱宠鹦鹉用品的人,她是经营鹦鹉用品生意的,她说她档口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湾雀鸟市场那里,档口名叫“鹦国”,我于2014年8月份去过她档口,在档口那里见到她,同时她告诉我她叫周婷,档口是经营鹦鹉用品,包括饲料等,但没有卖鹦鹉和鹦鹉蛋。我看过她经营的实体店后,于2015年4月初就同她在QQ上以17000元的价格订购了两个蓝黄金刚鹦鹉蛋,讲好15天内我到她档口拿,我转账给周婷共17000元,之后就等周婷通知拿货。后来周婷以没货及蓝黄金刚鹦鹉蛋太年轻为由,一直都没有我订购的东西。直到在QQ上好多人在评论周婷的档口没开了,而且欠人好多钱,我就以微信方式要求她退钱,她就说回去同她老公商量,后来退了3300元给我,之后,我怎么催她还款她都不理我,也没回复过我。周婷现在还有13700元货款没有退回给我。被害人刘某2指认,被告人周婷就是以上卖鹦鹉蛋给其的女子。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四)2016年9月3日,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郑某2在微信上以6200元的价格交易2对鹦鹉,在骗取被害人郑某2转账的款项后,以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1、微信支付截图,证实:被害人郑某2支付6200元给舒丽康鹦鹉用品。2、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份,我在网上有关的QQ鹦鹉群里面看到“广州-老赵”的销售鹦鹉的信息,后我们在QQ上简单交流鹦鹉的价格,后相互加了微信聊天,后我确定购买的对赤红腹小太阳鹦鹉,当时确定是3100元一对进行交易,并承诺一星期内发货,9月3日我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将6200元支付给周婷,但过了约十天我还没有收到货,我就在微信上问情况,她就回答要过了中秋以后,但又过了一个星期还是没有收到,我又问她又说要晚一周才发货,之后我就觉得被诈骗,之后我两至三天就问一次,到10月22日左右我就要求退款,但她又说台湾准备发货过来了。我是以微信的形式打钱的,是用我的微信“辉”打到周婷的微信上的,支付时间是2016年9月3日,是一次支付了6200元。我没有她电话、地址,我根本无法找她。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五)2016年8月份,被告人周婷和被害人黄某2以每对1200元的价格交易12对鹦鹉。在骗取被害人黄某2转账的13800元后,以各种借口推却发货,并不接听被害人电话和微信,逃避被害人追讨。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中有: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勘验情况2、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份通过网上鹦鹉群认识周婷。2016年8月份,周婷在鹦鹉群里面发布销售鹦鹉的广告,于是我与周婷联系,并向她购买了12对玄凤白子鹦鹉,价格是1200元一对进行交易,并承诺一个星期内发货,我共支付了13800元的货款给周婷,还有600元的货款是货到后才打给周婷。但过了一个星期我还没有收到货,我就以微信及电话联系周婷,但周婷微信不回复,电话也不接,我当时连续好几天都打她的电话,每天都打十多个,都是打通过了之后没有接听,到现在我联系不到她,去南海的仓库找她,但她已经搬走了,无法找到她。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案的公共证据有:1、临时租赁管理协议、客户费用处理通知,证实:周婷于2015年6月26日与汇德丰专业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部签订合同,租赁葵逢雀鸟区C1-22等商铺,后欠费未缴。2、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周婷在网上发布的鹦鹉品种等级情况。3、周婷签认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周婷被胡某2、郑某2催货及其收取郑某2款项的转账记录等情况。4、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周婷侦破本案的情况。5、商铺租赁协议,证实:2014年7月7日被告人周婷以成某的名义租赁了广州茶滘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档口(地址:荔湾区喜鹊路自编72。)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黄志宏的鹦鹉繁殖饲养场工作,黄志宏的鹦鹉繁殖场在福建省龙海市角美镇龙池开发区白礁工业园8号。我认识周婷,她在我老板黄志宏的鹦鹉繁殖饲养场里租了一间约150平方的房间用来做鹦鹉饲料加工场地。她没有什么产量的,因为她不是每天都生产的,她就一个人也没请工人,也没门店,就靠在微信里卖,有人下订单要,她才生产,但她原料也不充足。有时还到我那里去拿或借,因我帮老板黄志宏保管鹦鹉饲料,所以她的饲料是没有库存的。她除了加工鹦鹉饲料外没有繁殖饲养鹦鹉,她是否有贩卖鹦鹉我不知道,但她有去我那里用手机拍过鹦鹉的照片,她说我们的鹦鹉长得很好看,她拍几张看。她没拿过黄志宏的鹦鹉去卖,也没见她从外面拿。证人指认了被告人周婷就是其认识的周婷。7、证人黄某4的证言,证实:我是在福建省龙海市开公司,厂址在龙海市角美镇龙池开发区白礁工业园8号通用厂房,厂房的2楼是用来繁殖鹦鹉的,我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那里有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注册了一个名称叫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育睿宠物商行。我认识周婷,她在我的厂房里租了一间150平方米的厂房用来做为鹦鹉饲料的加工。她是2016年4月1日开始向我租的厂房租金每月3000元,她的鹦鹉饲料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也没有工人。她除了加工鹦鹉饲料意外没有向我购买过鹦鹉。我知道周婷有贩卖过鹦鹉,但她贩卖的鹦鹉从何而来我不清楚。我认识周婷的男朋友,我没有帮助他们提供过鹦鹉的货源,因为他们没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我没有和他们有过鹦鹉交易,也没提供过货源,没有帮他们运送过鹦鹉,没有帮助赵某凯从台湾运送鹦鹉到大陆,没有收过周婷转账购买鹦鹉的钱,我自己是有合法的收购、买卖鹦鹉的资质,我没有开过或者复印过合法的运送、买卖鹦鹉的相关资质证明给周婷。鹦鹉的保管从来没有收到台风或G20峰会的影响而报不了关,只要有进口许可证、简易许可证随时都能报关进来,而且从任何港口报关进来都行。证人指认被告人周婷就是租了其厂房加工鹦鹉饲料的人8、证人简某1的证言,证实:我在汇德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全面工作,周婷于2015年4月10日向我们公司租了汇德丰花鸟鱼虫的C1-22档,是临时的租赁协议,她签了临时合同后没有在此经营,于2015年10月份开始欠我们公司的档租,我们公司多次打电话或用微信和她联系,她都没有来交租。我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开始对周婷的档口贴了封条,她租用我们的档口用来放雀鸟笼等杂物。9、被告人周婷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我男朋友赵某凯在微信上跟我说,有一名男子要购买鹦鹉,并把我的电话告知了对方,我打开QQ号“广州老赵”,有一个叫张某2的人问有什么品种的鹦鹉销售,我和赵某凯谈好价格,2016年7月28日,张某2的朋友打电话给我,约定在广州市荔湾区葵蓬小学附近见面,我就把11对鹦鹉带到约定的地点让张某2的朋友拍照,张某2决定要那11对鹦鹉,并通过转账给我银行账户10000元,其朋友给我800元现金,交易的金额是10800元。后来那些鹦鹉死了一大半,剩下的我就卖给别人了,故此没有发货给张某2,张某3他多次通过微信和电话向我追款,但我实在是没有钱还给他,我就索性不接电话,也不回他的微信。2016年7月30日,我向胡某2发微信说广州市有现货鹦鹉,8月7日,他就微信上说需要一些鹦鹉,8月16日,他在微信上向我订购了15对小太阳鹦鹉,讲好10天内供货,否则退钱,之后他就把10000元货款转账到我的支付宝,我收到款后没有货,因为他追得太紧,8月24日我就告诉他货已经到了,叫他等待收货,过了几天我又说9月15日后才可以出货给他,他要求退钱,我就电话跟他联系,没有发货给他。我没有退钱。2014年7月,刘某2向我定两个蓝黄金刚鹦鹉蛋,讲好了15天提货,并向我汇款了17000元人民币。我收到货款后,没有发货给他,他多次打电话给我和我协商,期间,我大约还了他3300元后我就没有还了。还有一个微信号叫“阿辉”的,2016年8月,“阿辉”向我订购两对赤红腹小太阳鹦鹉,当时讲好是3100元一对,并在微信上转账给我6200元,我也没有发货和退钱给他。黄某2是我在2015年11月份在网上鹦鹉群认识的男子,2016年8月开始,他在微信上得知我有鹦鹉销售后,他就联系我说要购买,并在8月份分几次通过我的支付宝和微信转账给我,我记得有一次转了5000元人民币。事后我没有货给他,说好每对玄凤白子鹦鹉是700至1200元,我无法给货他。他有打电话和微信问我,我有时没有接听他的电话,后来也回过他的电话,他的微信号和支付宝及电话号码我不记得了。10、被告人周婷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周婷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婷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婷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婷已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已退赔部分款项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损失、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周婷退赔违法所得给各被害人,其中:退赔被害人张建民10800元、退赔被害人刘均贤13700元、退赔被害人郑国辉6200元、退赔被害人黄泽晓1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文仪人民陪审员  邓 偲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燕娜黄祖仪陈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