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占通、范兴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占通,范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652号申请人:李占通,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范兴国,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李占通与被申请人范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占通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兴国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占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范兴国银行存款17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李占通名下位于洛龙区太康路30号元华国际城市公寓4幢1-101号【房权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玲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