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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芮俩俩与崔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俩俩,崔亚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民初3157号原告:芮俩俩,女,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崔亚杰,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芮俩俩与被告崔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芮俩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芮俩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崔亚杰偿还芮俩俩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崔亚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日崔亚杰向芮俩俩借款1万元并承诺一个星期内还清。芮俩俩多次向崔亚杰催还借款,崔亚杰总是推诿,未予偿还。崔亚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春节后,崔亚杰以购买手机为由,向芮俩俩借款两次共计10000元。2017年3月1日,芮俩俩向崔亚杰催要借款10000元,崔亚杰未偿还,但向芮俩俩补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2017.3.1崔亚杰借芮俩俩一万元整.2017.3.1日借钱人崔亚杰一个星期还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崔亚杰欠芮俩俩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有芮俩俩的陈述、崔亚杰书写的欠条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崔亚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崔亚杰应履行偿还借款10000元的义务。因此,本院对芮俩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崔亚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芮俩俩偿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亚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运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