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沈冰冰与王强、徐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冰冰,王强,徐胜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377号原告:沈冰冰,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王强,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徐胜彬,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沈冰冰与被告王强、徐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沈冰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冰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冰冰撤回对被告王强、徐胜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沈冰冰负担。审判员 戴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