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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9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97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镇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善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宏业,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乌衣镇滁宁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安徽德系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系公司)与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力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0506民初97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固力特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德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德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固力特标准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费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