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魏秀玲与姚俊、董家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秀玲,姚俊,董家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769号原告:魏秀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克强,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俊。被告:董家团。原告魏秀玲与被告姚俊、董家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魏秀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秀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魏秀玲负担。审 判 长 董文博人民陪审员 吴双红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谌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