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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海玉与曹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玉,曹映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355号原告:张海玉,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曹映月,女,198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前郭县。原告张海玉与被告曹映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张海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玉的撤诉请求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海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海玉负担。审判员  刘祥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