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2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志梅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3刑初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梅,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遂昌县。曾因赌博于2007年1月11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现因本案于2016年7月14日被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梅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梅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初至2016年7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志梅在其租住的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3弄3号303室内摆设麻将桌,组织王某1、罗某、吴某,4等10余人用遂昌麻将“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版”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版麻将50根筹码,每根筹码20元,其中1个玩家筹码输光,1版即告结束,玩家根据各自拥有的筹码结账,倘若其中1个玩家将其他3个玩家的筹码赢光,称之为“三清”,输赢的数额翻倍。被告人胡志梅每天摆设下午、晚上两场麻将,每场一桌,每场参赌人员为4-10人不等,被告人胡志梅按每版20元、三清每版50元进行抽头,抽头获利12000元。另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胡志梅在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3弄3号303室被遂昌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归案后,被告人胡志梅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7月14日,遂昌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胡志梅处扣押赌资810元及违法所得12000元、麻将1副、塑料筹码16张、扑克牌40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志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麻将1副、塑料筹码16张、扑克牌40张;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被告人胡志梅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郑某2、吴某,4、罗某、刘某、王某2、王某1、王某4、叶某、汪某、黄某、彭某的证言;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被告人胡志梅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志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胡志梅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志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81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由原扣押机关负责上缴)。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胡志梅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蓝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