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维军、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维军,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31号申请人徐维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法定代表人:周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维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乐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剩余80000元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抵押给银行,正在另案处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瑞民初子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一日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喻世冲审判员 朱勇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