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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李保三犯危险驾驶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873号被执行人李保三,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李保三为罚金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刑初4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保三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孟松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