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寿伟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伟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寿伟,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地雷州市,现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寿伟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7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冯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陈某1和人民陪审员张陈某2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欣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寿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寿伟对万向公司隐瞒该“雷一书店”已转让给劳某的事实,与广州市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图书销售协议书》,骗取广州市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图书1批,值款人民币201525.03元。被告人黄寿伟对暨南大学出版社隐瞒已将“雷一书店”转让给劳某经营的事实,于2007年5月31日又与暨南大学出版社签订《高考金钥匙丛书》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暨南大学出版社供高考资料给“雷一书店”销售。自2007年7月5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被告人黄寿伟骗取暨南大学出版社图书1批,值款人民币247374.27元。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寿伟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寿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黄寿伟在雷州市雷城街道经营“雷一书店”。因向劳某借款偿还高利贷,于2007年5月10日,被告人黄寿伟与劳某签订《退股协议书》,将“雷一书店”转让给劳某经营。之后,被告人黄寿伟隐瞒已将“雷一书店”转让劳某的事实,分别与被害人广州万向公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万向公司)、暨南大学出版社签订图书销售合同,骗取被害人万向公司、暨南大学出版社图书1批,共计值款人民币448899.3元。其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黄寿伟合同诈骗被害人万向公司的图书1批,值款人民币201525.03元的犯罪事实2007年5月9日,被告人黄寿伟与被害人万向公司签订了《图书销售协议书》,约定由被害人万向公司提供图书给“雷一书店”销售。自2007年5月18日至2007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寿伟对被害人万向公司隐瞒该书店已转让给劳某的事实,让被害人万向公司继续为“雷一书店”提供图书。之后,被害人万向公司向“雷一书店”提供图书1批,共计值款人民币767292.38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寿伟除付给被害人万向公司人民币20多万元图书款以及向被害人万向公司退回值款人民币365767.35元的部分图书外,因赌博欠债,致尚欠图书款人民币201525.03元拒不付清。在被告人黄寿伟代销图书期间,被害人万向公司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向被告人黄寿伟追讨图书款。为逃避付款,被告人黄寿伟逃匿到外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寿伟的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退股协议书、图书销售协议书、转让“铺面”协议、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广州市万向公司批销单、广州市万向公司销售退货单、广州市万向公司明细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劳某、刘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寿伟的供述和辩解;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寿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黄寿伟合同诈骗被害人暨南大学出版社的图书1批,值款人民币247374.27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寿伟对被害人暨南大学出版社隐瞒已将“雷一书店”转让给劳某经营的事实,于2007年5月31日与被害人暨南大学出版社签订《高考金钥匙丛书》代理销售合同,约定由被害人暨南大学出版社供高考资料给“雷一书店”销售。自2007年7月5日至同年10月31日,被害人暨南大学出版社共计向“雷一书店”批销图书1批,值款人民币247374.27元。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黄寿伟尚拖欠暨南大学出版社图书款人民币247374.27元拒不付清。在被告人黄寿伟代销图书期间,被害人暨南大学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曾多次向被告人黄寿伟追讨图书款。为逃避付款,被告人黄寿伟逃匿到外地并更换了手机号码。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黄寿伟的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退股协议书、《高考金钥匙丛书》代销合同、转让“铺面”协议、暨南大学出版社发行部批销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证人郑某、劳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寿伟的供述和辩解;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寿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寿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诱骗被害人与之继续签订供货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供给的货物后逃匿,货物共计值款人民币44889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寿伟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寿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寿伟骗取被害人广州市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图书款人民币201525.03元和暨南大学出版社的图书款人民币247374.27元,均系被告人黄寿伟的违法所得,依法应由侦办机关予以继续追缴并分别返还被害人广州市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暨南大学出版社。根据被告人黄寿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寿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寿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1525.03元、人民币247374.27元,继续予以追缴并分别返还被害人广州市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暨南大学出版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凯捷审 判 员 陈宁宁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