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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与郭日懋、孙腊珍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郭日懋,孙腊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住所地怀仁县迎宾路南新兴路东26号。负责人:王建军,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日懋,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腊珍,女,1958年3月28日生,汉族,怀仁县人,现住怀仁县。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悦,怀仁县悦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日懋、孙腊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2017)晋0624民初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晔审判员 X X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苗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