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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树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王树辉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2871号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国际汽车城9栋125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7989-4。法定代表人:候志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辉,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辉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皖S×××××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个人出资购买了货车一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车牌号为皖S×××××,车架号LFNCKULX77CB30031,发动机号50830855。被告购买后自愿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经营,200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在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车辆必须加入公司保险,如保险到期必须提前续保,否则不予挂靠;同时约定被告必须按时办好保险及续保手续,如逾期原告有权注销被告车辆户口等;同时约定了责任的承担及争议的解决等等。现车辆保险到期,被告既不按时购买公司保险;车辆年审到期,其也不将车辆依法参加年审,其行为已经明显违约。虽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拒不理睬,至今没有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无法合作下去。被告王树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树辉有车牌号为皖S×××××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为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将该车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2007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约定:被告自愿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公司名下,并向原告缴纳挂靠费用;被告必须加入公司保险,如保险到期必须提前续保,否则不予挂靠;同时约定了责任的承担及争议的解决等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既不将车辆参加年审,也不缴纳单位挂靠费用,更不购买公司的保险,原告以被告违约诉之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代码、身份证复印件、挂靠协议、行驶证、车辆保险单、违法查询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7年4月13日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既不将车辆参加年审,也不缴纳单位挂靠费用,更不购买公司的保险等,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安徽省皖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树辉挂靠经营协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树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鹏程审 判 员  刘晓勇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