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黄洪杰、林喜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洪杰,林喜森,黄自宁,黄自乐,黄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黄洪杰,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居民,住梧州市万秀区。申请执行人:林喜森,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黄自宁,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黄自乐,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居民,住藤县��被执行人:黄自颖(曾用名黄自炯),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农民,住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22民初1147号民事调解书、(2015)藤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权利人的申请,分别于2015年9月17日、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林喜森与被执行人黄自颖、黄自乐,黄洪杰与被执行人黄自宁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位于南宁市××路××号皇龙新城1幢17A号商品房属于被执行人黄自宁、黄自乐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自宁、黄自乐共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南梧路2号皇龙新城1幢17A号商品房予以公开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海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胡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全嘉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