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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柴纪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纪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4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纪周,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临泉县,前捕住阜阳市临泉县,2010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因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押回亳州市,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纪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徐某功、刘某2、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孙口水厂,将被害人蒋某1晾晒在孙口水厂里的1500公斤中药材桔梗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桔梗价值人民币24000元。(2)2016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陈寨行政村,将被害人陈某1晾晒在家门口的900公斤中药材桔梗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桔梗价值人民币17600元。(3)2016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某2、徐某功到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黄庄树场子,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4)2016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到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小楼行政村王井村,将被害人张某1晾晒在路边的600公斤中药材丹参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丹参价值人民币3300元。(5)2016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到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大寺行政村,在大寺粮站对面,将被害人赵某1晾晒的500公斤中药材知母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知母价值人民币3250元。(6)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孙口行政村小高某,将被害人牛某1晾晒在门口的1500公斤鲜桔梗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50元。(7)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一村中盗窃一辆黑色弯梁豪爵牌喜运摩托车。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柴纪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柴纪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二起、第六起,数额没有那么多,且第一起盗窃的数额是668公斤。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某2、徐某功(另案处理)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孙口水厂,将被害人蒋某1晾晒在孙口水厂里的669.5公斤中药材桔梗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桔梗价值人民币1071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2、辨认笔录证明:佟艳华、李某1、蒋某2均辨认出4月19日早上卖药材者徐某功。3、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被盗桔梗每公斤16元,价值10712元。4、证人佟艳华、李某1(4月19日早上购买徐某功桔梗者)证言证明:今天早上大概6点多,一起在药行买药。在药行中间靠路边停放一辆蓝色三轮车,车上装有桔梗,卖桔梗的是两个男的,经过讨价还价以每公斤14元的价格成交共669.5公斤,9373元。交易好之后就有人说桔梗是他家的,然后就报警了。5、证人蒋某2(拉桔梗者)证言证明:今天(4月19日)早上6点左右,其和别人一块给他送桔梗到十八里药行,卖掉后其正打算走,有几个人拦着不让走,其就被拉到派出所了。其不认识让其拉药的人,昨天下午5点多其干活从工地回到杏坛家园门口,有一个人开着车,问其可愿意拉货,其问他拉什么,拉到哪里。他说拉十多包桔梗到十八里,其向他要100块钱,然后今天早上5点钟其在杏坛家园门口等他,他当时在旁边公交站台那里,十多包桔梗在路上放着,旁边停着一辆小红车。其在前面开着车,他在后面开车跟着。在药行卖掉之后,有两个人报警说桔梗是他们的,找其拉货的人倒车就想跑,没跑掉,然后他们把其也拉住了。6、被害人蒋某1陈述证明:其的桔梗在水厂晾着,水厂里有监控,4月10日凌晨零点半的时候,过来俩人,带着帽子和口罩,用袋子装,往外面运,下面的装的差不多的时候,一个人到房顶上去装,他用袋子把摄像头罩住了。7、同案人刘某2供述证明:大概4月中旬的时候,其和徐某功、柴纪周三个人到十八里镇的水厂偷桔梗。当时桔梗在一楼的台子和平房顶晒着,其三个当时看到水厂有监控,于是带上蓝色口罩,其还在水厂里找个塑料袋,把监控盖住。其直接用手把台子和平房顶的桔梗装到袋子里,因为开的面包车装不下,所以平房顶的药材偷了一部分就走了。这些桔梗其在面包车上放着,过了几天,徐某功在十八里镇药行里把这些桔梗卖了,结果刚卖掉就被别人认出来是他家被偷的桔梗,徐某功就被抓了,其当时在旁边,一看情况赶紧走了。8、被告人柴纪周供述证明:2016年4月份,他和徐某功、刘某2在一个水厂盗窃了大约半车桔梗,是徐某功的白色面包车拉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2)2016年清明节前后,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公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陈寨行政村,将被害人陈某1晾晒在家门口的900公斤中药材桔梗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桔梗价值人民币176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刘闯将民警带至谯城区十八里镇陈寨行政村一住户家门口,指着该住户家门口一片空地讲“这就是材料中交待的伙同徐某功、柴油机在清明节那几天,开着面包车沿着十八里街到徐某功老家的水泥路一直走,将一住户门口堆着的新鲜桔梗盗走的地点”。经查,该地点为陈某1家门口。2、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400公斤大个刮皮桔梗价值人民币9600元,500公斤小个没刮皮桔梗价值人民币8000元。3、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明:大概清明节前后,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家在门口晾晒的本地干桔梗被偷了900公斤,其中500公斤小个没刮皮的,400公斤大个刮皮的。其家的桔梗是本地货,半干,3年左右的货。4、同案人刘某2的供述证明:清明节那几天其沿着十八里街上到徐某功老家的水泥路一直走,走到一个桥边一户人家门口,看见这家门口堆着新鲜的桔梗,其就把桔梗装到其事先准备好的袋子里,偷了大概有200多公斤。后来其找人把桔梗皮刮掉,又在徐某功老家晒了几天,卖给十八里药行了,一公斤21元,这些桔梗刮了皮,晒之后一共就卖了2400元。5、被告人人柴纪周供述证明:还有一次他和徐某功、刘某2在一个住家门口偷了一次桔梗。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3)2016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某2、徐某公到亳州市谯城区张店乡黄庄树场子,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照片显示现场为林场。2、辨认笔录证明:刘某2带领民警到谯城区张店乡魏某一伐木场,指着伐木场一小屋门口的位置讲“这就是材料中交待的一天晚上,伙同徐某功、柴油机在沿五马镇方向的大道上,一ATM机下小路盗窃一辆电动三轮车的地点。经查,该地点为刘某1家林场。3、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经鉴定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20元。4、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明:2016年4月9日1点54分的时候,其听见其家树场子里有动静,其就开其家的监控,在其开监控的时候,其听到有人关车门的声音,其开开监控后,在监控里发现其家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其家三轮车是银白色金彭,驾驶位置装一个车棚,后门上用蓝漆喷的其儿子的名字丁子龙。5、同案人刘某2供述证明:其还偷过两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其三个人有一天白天中午踩点的时候在十八里镇一个村庄旁看到一辆银白色不知道什么牌子的电动三轮车,当时这个电动三轮车没上锁,其下去偷的,偷过之后其就回到其居住的地方,这辆车后来让徐某功卖了,卖了大概一千元,这次没分给其钱。6、被告人柴纪周供述证明:他和徐某功、刘某2还偷过两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4)2016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到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马小楼行政村王井村,将被害人张某1晾晒在路边的600公斤中药材丹参盗走。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丹参价值人民币33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刘某2辨认出本次盗窃地点,经查为张某1晾晒丹参地点。2、经鉴定600公斤丹参价值人民币3300元。3、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2016年3月16日早上5点多,其发现自己放在十九里镇王井中间路路北变压器下面的600公斤左右的丹参被盗了。其的丹参是剪好的,一年丹参,八成干。夜里在王井中间停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人。4、同案人刘某2供述证明:一天夜里,徐某功开着他的面包车带着其和柴油机顺着307省道来到十九里镇的一个庄里,其看见庄里的一条水泥路上靠北方位晒着药材丹参,都是个子,其就下车去偷,其三个用手把丹参往事先准备好的袋子里装,大概装了有一个多小时,偷了将近一面包车的丹参,其就开车走了,这些丹参在几天后被其以五元一公斤的价格卖给十八里镇的药行,一共卖了3000多元,其分了500块。5、被告人柴纪周供述证明:他不认识药,有一次他和徐某功、刘某2还偷过一些黑色的梗子(丹参)。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5)2016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到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大寺行政村,在大寺粮站对面,将被害人赵某1晾晒的500公斤中药材知母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知母价值人民币32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刘某2辨认出本次盗窃地点,经查为大寺粮站对面,赵某1晾晒知母地点。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500公斤知母价值人民币3250元。3、被害人赵某1、马某1陈述证明:2016年3月21日早上,其从街上赶集回来,就发现其晾晒的知母不见了。其把知母晾晒在大寺粮站对面小名叫任三的家门口,其的知母是从药行买回来后除了知母上的毛,晾晒了一天多的本地知母,有500公斤左右。4、同案人刘某2供述证明:一天夜里,徐某功开着面包车带着其和柴油机到大寺,其刚过了大寺闸就看到路边别人晒的知母,于是其三个就去偷,其用手往袋子里装了没多久,就被人发现了,其就赶紧拎着袋子上车跑了。5、被告人柴纪周供述证明:他和徐某功、刘某2还在亳州偷过一次中药材,是黑色的片子(知母),有半面包车。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6)2016年4月5日凌晨,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到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孙口行政村小高某,将被害人牛某1晾晒在门口的1500公斤鲜桔梗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辨认笔录证明:刘某2将民警带至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高某一住户家门口称“这就是其在材料中供述的伙同徐某功、柴油机开着面包车从杉杉服装厂附近一直往西沿着小路走,再往南走,走到105国道附近西边一个破桥旁边,将晒得半干的桔梗盗走的地点”。经查,该中心现场就是牛某1家。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1500公斤鲜货桔梗价值人民币4950元。3、证人康某证言证明:2016年4月份的时候,其邻居牛某1在他家门口晾晒的桔梗被人偷了,桔梗是堆成堆的,其还给他招呼着往车上装,那天活多,很累,桔梗就没收到院子。他家桔梗是本地货,在地里长了三四年,都是鲜货,丢了有1、2吨。4、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其和大周给牛某1招呼生意,其在十八里小方庄大山家收的桔梗,大山家一亩三四分地都卖给牛某1了,能产1600公斤,因为其招呼给牛某1收桔梗七八年了,所以其能算出来收了多少桔梗。还没晒就被偷了,其听说之后去看了,还剩百十斤没被偷走。5、被害人牛某1陈述证明:2016年4月5日,其晾晒在家门口的中药材桔梗被偷了。其家的桔梗是刚从地里挖出来的本地货,种了三年了,那几天活多,就晒在路边没有收,4月5日早上起来的时候发现桔梗被偷了,共丢了1500公斤,其损失四五千块钱。桔梗是堆成堆的。6、被告人刘某2供述证明:一天夜里,其三个人开着面包车从徐某功的家里出发,走到杉杉服装厂附近一直往西沿着小路走,然后再往南走,走到105国道附近西边一个破桥旁边,其看到路边晒得有半干的桔梗,其就用手往袋子里装了有400公斤。这些桔梗被其三个在徐某功的老家路边晒了几天后,以一公斤20元的价格卖到十八里药行,卖了大概4000多,其分了1000多。7、被告人柴纪周供述证明:他和徐某功、刘某2还用面包车偷过一次桔梗,事前和柴纪周约定好,谁被抓住了,都不许说出对方。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7)2016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柴纪周伙同刘闯、徐新功在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一村中盗窃一辆黑色弯梁豪爵牌喜运摩托车。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4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摩托车价值3840元。2、同案人刘某2供述证明:他和徐某功、柴纪周在十八里镇的一个村庄偷过一辆变把的黑色摩托车,是豪爵牌的。3、被告人柴纪周供述证明:他和徐某功、刘某2还偷过一辆黑色弯把摩托车。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在刘某2的出租房内搜查出一辆黑色弯梁小架摩托车。5、(2016)鲁1002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柴纪周2010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15年7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8年。6、(2016)皖1602刑初796刑事判决书证明:对同案人徐某功、刘某2判处情况;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柴纪周共参与盗窃七起,涉案物品价值4637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柴纪周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仅被害人陈述被盗药材1500公斤,但被告人供述是500多公斤,因有现场被扣押的18包药材和称重669.5公斤的佐证,及同伙人徐某功的供述相印证,本院认定该被盗物品重量为669.5公斤,价值人民币10712元。被告人柴纪周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5月5日,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纪周于2016年11月29日曾因犯强奸、抢劫犯罪被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18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犯盗窃罪,属于漏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柴纪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36年5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波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