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通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金通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4587号原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人民路308号大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695132783。法定代表人:谢秀巧。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明。被告:深圳市金通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路凤岗花园3栋3单元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721190.法定代表人:卢镇通。上列原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通程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广州市万洲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笑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