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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8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君与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君,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2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君,女,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栾某,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江家寨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0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0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