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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4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4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917-7。法定代表人甘为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华,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杨建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80090元,截至2015年7月9日的透支利息、复利10925.54元,滞纳金4460.43元,以上合计295475.97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0日至付清时止,以28009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杨建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杨公桥108号附24号、25号、26号、27号、28号、29号、30号房屋已查封但由于有抵押且系轮候无法处置,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42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江才全代理审判员  汝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瑶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