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阳祖任与被执行人刘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祖任,田玉芬,欧阳艳燕,欧阳华革,欧阳明亮,刘兵,谢小飞,尹忠武,耒阳市小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9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祖任,男申请执行人:田玉芬,女申请执行人:欧阳艳燕,女申请执行人:欧阳华革,女申请执行人:欧阳明亮,男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欧阳虎成,男被执行人:刘兵,男委托代理人:刘娜,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代表人:李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资运冬被执行人:谢小飞,男被执行人:尹忠武,男被执行人:耒阳市小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曙光,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蒋征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祖任、李华英、田玉芬、欧阳艳燕、欧阳华革、欧阳明亮为与被执行人刘兵、尹忠武、耒阳市小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水镇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人保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5)耒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谢小飞赔偿申请执行人欧阳祖任、李华英、田玉芬、欧阳艳燕、欧阳华革、欧阳明亮损失86083.4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刘兵赔偿申请执行人欧阳祖任、李华英、田玉芬、欧阳艳燕、欧阳华革、欧阳明亮损失288250.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兵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棉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