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建华、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晓珍,马靖,蒋晓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桂林市。被执行人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竹江路桂林华侨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马晓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育才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晓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晓珍,男,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马靖,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蒋晓群,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润松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桂林市松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晓珍、马靖、蒋晓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640元、公告费11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主要财产在灵川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移送灵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本案依法委托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现做委托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6)桂031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倪桂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