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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冯吉华与绍兴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吉华,绍兴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02行初162号原告冯吉华,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教育局,住所地越城区井巷18号。法定代表人贺晓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吉华诉被告绍兴市教育局教育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冯吉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吉华自愿撤回诉讼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棣审 判 员  赵志明人民陪审员  潘芳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