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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索景军与刘春芝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景军,刘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101号申请人:索景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25日,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索兴平,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19日,住址同上(系索景军之父)。被执行人:刘春芝,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索景军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春芝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支付了申请人抚养费3600元,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