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督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海沧对王爽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沧,王爽,朱天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84号申请人:李海沧,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王爽,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朱天崇,现住乾安县。申请人李海沧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海沧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