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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海沧对王爽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沧,王爽,朱天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284号申请人:李海沧,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王爽,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朱天崇,现住乾安县。申请人李海沧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海沧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