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靖思良、徐庆江、毛志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靖思良,徐庆江,毛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住所地:尚志市。被执行人靖思良,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庆江,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毛志全,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庆江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