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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靖思良、徐庆江、毛志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靖思良,徐庆江,毛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住所地:尚志市。被执行人靖思良,男,1957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徐庆江,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毛志全,男,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黑0183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徐庆江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给付申请人,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