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与陈晓敏、蒋秀如、周利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陈晓敏,蒋秀如,周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石桥镇金绛路5号。负责人:严勇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员工。委托人理人:陈发勇,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陈晓敏,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蒋秀如,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利平,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简阳支行与陈晓敏、蒋秀如、周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简阳市人民法院(2015)简阳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和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执恢213号执行裁定书,在淘宝网简阳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周利平所有的位于简阳市4幢4单元1层4号的房屋进行拍卖。2017年6月23日,买受人张叶茂以579300元最高价竞拍取得该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位于简阳市4幢4单元1层4号房屋的所有查封;二、位于简阳市4幢4单元1层4号的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叶茂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张叶茂时转移;三、买受人张叶茂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