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吉山与王浩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山,王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314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山(身份号码:×××),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被执行人王浩杰,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陈吉山与王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王浩杰于2017年7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吉山货款8000元,2017年7月31日给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30124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底向申请人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鉴于该案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被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夏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