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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长连、李俊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连,李俊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连,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俊起,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长连与被执行人李俊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81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佟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