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9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与望洲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望州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望州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409号原告: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营者:刘蓓蓓。被告:望州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黄益将。被告:望州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益朝。原告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与被告望州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望州华通(北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4.5元,由原告济南历下菜品阁快餐店负担。审 判 长  梁 猛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