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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1464严露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露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464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露露,男,1991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2017年1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露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梦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露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露露于2016年3月至10月,在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238号经营纺织厂期间,拖欠王某1、刘某1等16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6165.9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被告人严露露仍采用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案发后,被告人严露露已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91899元,职工放弃工资总计88690元,尚欠职工工资85576.9元。为证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露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露露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露露于2016年3月筹建江阴市沃源纺织有限公司并招聘工人调试设备,同年5月6日正式成立公司,被告人严露露担任法定代表人。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至2016年10月,江阴市沃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了孙某、王某1、刘某1等16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6165.9元,2016年10月,被告人严露露采用离开江阴、不接电话的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工人举报后先后于2016年11月29日、12月8日、16日在江阴市沃源纺织有限公司张贴送达调查询问书、工资确认通知和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江阴市沃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前依法支付上述劳动报酬,但江阴市沃源纺织有限公司仍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被告人严露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严露露支付了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1999元,工人自愿放弃工资总额88690元,目前尚欠4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85476.9元(其中,胡某35000元、岳某40000元、王艳4957.7元、王西艳551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严露露多次供述在卷,当庭亦未提出异议,并有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移送书、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登记表,江阴市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回证及张贴文书照片,江阴市沃源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厂房租赁合同,辨认笔录,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被害人王某1、刘某1、孙某、钱某、蒋某、徐某1、徐某2、岳某、胡某、张某、但某、朱某、王某2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杜某、汪某、陆某、刘某2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江阴市沃源纺织有限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严露露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严露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已支付了大部分拖欠的劳动报酬并与工人达成协议,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露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露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严露露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5476.9元,发还胡杰35000元、岳亭40000元、王艳4957.7元、王西艳551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夏 瑾人民陪审员 汤 琦人民陪审员 姚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缪 慧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隐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帐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第四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