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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杭州西溪山姆会员商店、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杭州西溪山姆会员商店,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35号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滨路78号3幢3楼3007室。法定代表人:叶根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陈伟,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杭州西溪山姆会员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号P1-A001。负责人:李新林。被告: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航塘公路1680号。法定代表人:林瑞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沃尔玛(浙江)百货有限公司杭州西溪山姆会员商店、上海圣华副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沈荣根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