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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显翠犯容留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翠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5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显翠,女,生于1960年2月11日,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诉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显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显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唐显翠在梓潼县许州镇红军桥头老水厂其经营的茶馆里容留敬某、谢某卖淫并从中牟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显翠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卖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显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另查明:谢某、敬某、廖某、罗某四人因卖淫嫖娼已被梓潼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显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显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他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显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显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显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跃兰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杨学雄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