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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玉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玉良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26号罪犯宋玉良,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0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玉良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常刑执字第56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2015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16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宋玉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8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2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4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宋玉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玉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宋玉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9月4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王 臻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