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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潘义江、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安市瑞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义江,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潘文学,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安市瑞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刚,李博,岳月,黄志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5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义江,男,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户口所在地迁安市,现住迁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大五里乡王家湾子村南。法定代表人:潘文学,任公司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学,女,1991年4月4日生,汉族,住迁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郝志刚,任理事长。原审被告迁安市瑞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杨店子村西。法定代表人:黄志海,任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刚,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迁安市。原审被告李博,男,1991年4月23日生,汉族,江河公司职工,住迁安市。原审被告岳月,女,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户口所在地唐山市,现住迁安市。原审被告黄志海,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住迁安市。上诉人潘义江、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潘文学与被上诉人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李博、李刚、岳月、黄志海、迁安市瑞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3民初4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义江、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潘文学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义江、迁安市江河铁选有限责任公司、潘文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毕作宝审判员徐志辉审判员刘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田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