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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林杰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林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南新华街1号。负责人张丽,行长。被执行人林杰华,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被告林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4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杰华名下的相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七十一万八千二百二十三元二角二分(大写:柒拾壹万捌仟贰佰贰拾叁元贰角贰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林杰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林杰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