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姚成、姚佳彤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姚成,姚佳彤,姚佳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财保36号申请人: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泗水道617包拓大厦10层3单元。法定代表人:林伟仁,经理。被申请人:姚成,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姚佳彤,女,汉族,200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监护人:姚成,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姚佳航,男,汉族,201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监护人:姚成,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申请人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姚成、姚佳彤、姚佳航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将被申请人姚佳彤、姚佳航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XXXX小区X号楼西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姚佳彤、姚佳航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XXXX小区X号楼西X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培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