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与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254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港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191217498R。法定代表人:梁燕。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通,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娣,广东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凤楼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6588756959E。法定代表人:王远东。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与被告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提出撤回对被告德州方源纸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275.2元,减半收取计4137.6元,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民政造纸毛毯厂负担。审判员 刘豪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