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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超与袁玉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袁玉霞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241号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袁玉霞,女,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与被告袁玉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且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张蕾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