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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关于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诉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165号原告: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个体经营,业主,郑国柱,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卢学鹏。原告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诉被告哈尔滨哈汽实业开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14,853.00元,减半收取7,426.00元,由原告龙沙区华机数控机床经销处承担。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田冬梅审判员 田 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路泽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