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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1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姜道彬、姜福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道彬,姜福辉,姜福文,于学仁,刘昌秀,张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1354-1号申请执行人姜道彬,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姜福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姜福文,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于学仁,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昌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丽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姜道彬等与被执行人张丽云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丽云存款3579元。现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判决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丽云存款人民币357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振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君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