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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峥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峥,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4220号原告:王峥,男,198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200号北外滩水城第一街区A3栋102-109室。法定代表人:马永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斯乐,男,1982年4月8日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王峥与被告南京爱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峥撤诉。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王峥负担。审判员 王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彦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