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燕与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420号原告:陈燕,女,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思创达机电制造厂出纳,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2区48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国宏,董事长。原告陈燕与被告世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铎担保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停止对(2014)大执第1343号裁定书中执行标的京兴国用(2003)出字第162号、163号土地使用权的执行。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26日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2017年6月21日被裁定驳回异议申请。现原告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目的是阻却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思创达机电制造厂(以下简称思创达厂)的投资人陈思系夫妻关系,思创达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原告与陈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以陈思的名义投资成立的。思创达厂项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有权提起诉讼;2、被告无权申请对思创达厂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物的强制执行。被告申请执行思创达厂的执行依据为(2012)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29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还款协议审查后确定,债务人为北京雅尚经典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思创达厂提供一栋厂房及两块土地使用权作为物的担保。而被告只办理了厂房的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两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故被告无权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强制执行;3、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同时提供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对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被告放弃对两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实为放弃该执行标的的担保债权。原告拥有上述标的物的共有财产权,足以具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燕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京0115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陈燕的执行异议申请。如对裁定不服,陈燕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陈燕不服裁定的救济途径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而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燕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 立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旌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