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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作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周作喜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2014号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明,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周作喜,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住山东沂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作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彩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耿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