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洋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洋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657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被告:重庆洋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0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556723169。法定代表人:黄思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衍,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骏,重庆善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洋品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龙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8元,减半交纳12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龙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洪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