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治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609号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正街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00T。法定代表人:陈建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勇,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保利,重庆市巴南区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治国,男,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治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宿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