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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勤法与朱孔哲、王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勤法,朱孔哲,王玉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3215号原告:徐勤法,居民。被告:朱孔哲,居民。被告:王玉红,居民。原告徐勤法与被告朱孔哲、王玉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勤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孔哲、王玉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勤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孔哲、王玉红给付饲料款1266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朱孔哲、王玉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6年3月,朱孔哲、王玉红多次从徐勤法处购买饲料,欠饲料款共计12660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欠条9份为证。到期后,朱孔哲、王玉红未给付。朱孔哲未提供答辩。王玉红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勤法经销饲料,朱孔哲、王玉红多次在徐勤法处购买饲料。2016年3月28日,经结算,朱孔哲、王玉红尚欠徐勤法饲料款6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于2016年8月15日付清,如逾期自愿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本院认为,朱孔哲、王玉红尚欠徐勤法饲料款6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并应按照约定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8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综上,徐勤法要求朱孔哲、王玉红给付饲料款65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朱孔哲、王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勤法饲料款6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0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徐勤法负担33.25元,朱孔哲、王玉红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