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封丘县人民法院与王东强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丘县人民法院,王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7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封丘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东强,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727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未发现其有存款、房产、机动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立军审判员 孙思军审判员 董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