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吴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吴宏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638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女,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吴宏娟,女,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宏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谢国忠审 判 员 刘 淇人民陪审员 冯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维 来源:百度搜索“”